国网三明供电公司:奋战寒潮筑牢保供电防线

在此基础上,根据目前司改导致了法官与党政职务任免已存在两套体系,省内统管的统一提名和党委审批的权限划分宜作进一步澄清。

而对于以上地方标准的确定性,上海的试点司改强调了宜由高级法院统一制定或确认标准,以避免地方司法标准过于分散。另外,以法官助理为核心的审判辅助事务工作模式初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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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才能针对作为改革亮点和难点的地方治理融入效应、法官员额制、初任法官的选任、遴选委员会运行、司法责任制、人财物省内统管体制、推动司法预算独立和两区适当分离等改革的关键点,进行切合实际的贡献度和难点分析,提供出下一阶段上海乃至全国把司改推向深入的关键议题和优先顺位,尤其是让日趋走向成熟的上海样本在改革思路、推进模式和运行机制上具有更强的可复制和推广意义。上海法院的员额制先行先试改革不可或缺的另一面,即为法官助理与入额法官的职能合理配置,因而科学设置法官的办案职权,明确与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界限,必然会成为上海改革可复制的重要经验。同时,又正在探索在现有的市三中院、铁路中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建制分立的基础上,推动审判独立基础上的行政合署,以体现机构设置的精简、高效和扁平化。四是强化职业保障和司法责任制。事实上,区域发展不平衡难以避免导致司法发展不平衡,因此改革应立足于发展阶段性特征。

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 出了员额管理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诚然,上海试点的司改 并未把司法责任停留于抽象化表面,而是充分考虑到了司法本身就具有的可错性,比如,审级和再审制度的设立本身就为了纠错。我不知道相关部门有没有做过起码的调研。

我只能说,当你把个人安全的问题,寄希望于别人的忽视时,基本上就活得如亡命的赌徒一般了。为了防止公共舆论的关注,这些企业甚至还刻意保持低调,使得相应技术在实现大规模推广的同时,成功地避免成为公共话题。成为透明人的想法,让我觉得非常不安。不要以效率为名糊弄公众,好不好?要说效率的话,不对地铁进行所谓的安检,最能提升大客流时段的通行效率。

现在还要再加上生物识别方面的个人信息,都交由一个庞大的组织来掌控。作为被侵害一方的我们,如果只是一味地默默地忍受,甚至不敢表明反对的立场,就等于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帮助对方来算计与加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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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地铁实施人脸识别,涉及公众重要的人身权益,不经听证就要推行,也缺乏起码的合理性。由于这个庞大的组织是由具体的人在运作,这就等于说,所有的个人数据,包括识别性极强的生物学数据,都是由群体中的少数人来掌控。我只能说,攸关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如若我们自己不站出来反对,做出应有努力,自然更不可能指望别人出来帮着呼吁。因为这根本不是靠一味忍让就能解决的问题。

倘若是企业或其他机构所为,则其收集个人的生物学数据,起码需要获得被收集人的明示同意。一个交通管理部门,有什么权力来对乘客进行分类?依据的又是什么法律?不止如此,相关部门准备采取怎样的标准来对乘客进行分类,采取的标准具体包含什么内容,又是由哪些人以及如何确定的标准,标准是否应当公之于众等,这些问题难道不应当在推行人脸识别之前先行解决吗?垃圾的分类标准都要明示,更何况是对人的分类。在后一场合,则是作为社会潜在的黑恶势力被提防。进出大学校园要出示证件,邮寄东西要核查身份证,住个宾馆要人脸识别,坐地铁人物同检尚嫌不够,还要进一步运用所谓的新技术,来继续提升安保级别。

譬如,在放开二胎之前好多年里,很多人口专家都言之凿凿,宣称全面放开二胎会造成我国人口的急剧增长。最后,我郑重建议,对于北京地铁将运用人脸识别进行分类安检的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做基本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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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述相应的理由,尤其是考虑到其中潜含的重大危险与负面作用,我不仅反对在地铁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也反对在机场与宾馆等场合,强制人们接受人脸识别的检查。对于大规模收集个人数据的做法,即便自身是作为被收集的对象,很多人也不以为然,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普通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邮箱、账户以及行踪轨迹等,因为具有可识别性,在收集时必须经过被收集人的事先同意。电影本身的结局还不错,恶人最终遭到了恶报。从事相应技术研究与推广的这些企业与技术人员,敢说自身就没有任何的责任吗?假如电幕的世界有一天真地降临,你们是当之无愧的功臣。同时,如果收集方将相应信息不当地予以使用、出卖或是泄露,还可能引发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要知道在我们这个社会,任何的个人数据,只要是为企业或其他机构所掌控,也就等于为政府所掌控。我只能说,我不想成为透明人。

这应该不是我个人特有的经历与感受。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政府无权以安全为名,来搜集普通公民的生物识别数据。

不久的将来,或许乘坐地铁这样的公共交通,都将成为一种特权,只允许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如果政府是作为收集的主体,显然需要法律明确予以授权。

主要的理由无非是,我们又不是什么重要人物,别人应该不会有兴趣来关注。试想一下,所有的个人数据,包括平时上什么网,看什么新闻与视频,购什么物,微信上与哪些人聊天,具体聊什么内容,有什么样的好恶等等,本就已收集得够多了。

因为商业机构的滥用,至多不过是让我损失一些钱财。首先,人脸识别涉及对个人重要的生物学数据的收集,相关组织或机构在收集之前,必须证明这种做法的合法性。现代的刑事诉讼法,普遍推行无罪推定的原则。最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地铁运用人脸识别能够提升通行效率。

在没有做扎实的实证调研之前,如何让我们相信,在地铁运用这项技术有助于提升通行效率?根据在机场与宾馆的亲身经历,我很难相信这样的结论。《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几年之前,北京地铁票价调整,曾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并经过严格的听证程序。掌控数据的人显然不是上帝,他们有自己的私欲与弱点。

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防着我? 生活在这个社会,我经常感觉自己不被信任。持这种看法的人想来不少。

当人脸识别技术被大肆用来获取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并源源不断地汇集于庞大的组织之手。所有人都被推定为对公共安全具有危险,需要无一例外地经受越来越严格的安检。我原本以为,自己应该是被保护的对象,但在这样的连番举措之下,我分明感到,自己就是被防控的对象。即便有证据予以证明,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为推行的充分依据。

生物学数据的个人指向性更为明确,而且对个人而言,也显然比一般的个人信息更为重要,为什么在收集时反而不需要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并且,对收集的主体、目的、方法、范围与程序等问题,完全没有做任何的限定,也没有对违规收集或使用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轨道交通指挥的官员声称,在地铁推行人类识别技术是要提高大客流时段的通行效率。

即便有来自专家的一些支持,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专家的判断是否准确。此类乐观人士,最好能认真去看一下《国家的敌人》这部二十多年前的电影。

其四,还有人会辩解,这样的技术推广是有些问题,但反对也没什么用,就懒得花力气反对了。如果票价调整都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历听证程序,则推行人脸识别技术,明明涉及更为重要的人身权益,怎么就可以在既不征求意见也不进行听证的情况下,直接决定予以推行?难道个人的生物学数据,在重要性上还不如几元人民币的价值? 不经任何论证,就准备轻率上马大规模的人脸识别,人们有理由怀疑,这其中是否涉及违法的利益交易,或者是否是被相关利益集团游说之后的结果。

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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